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国资法规字〔2017〕383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现将《关于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
2017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指导省出资监管企业积极实施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结合省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法治江西建设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国企改革“江西样板”这个中心任务,扎实推进省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为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省出资监管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力争到2020年在省国资系统构建成企业法务总监、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相结合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这一目标,切实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加强企业法务人才队伍建设,以法务总监为核心,建设高素质、高水平、能力强的法务工作队伍;
二是符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条件的,应积极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实施公司律师制度,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设立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三、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明确相关管理措施
1、省出资监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对本企业申请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工作。
2、公司律师作为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人事关系、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确定并管理,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企业委托,代表所在企业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3、公司律师应遵守国家和省里有关公司律师的相关规定,在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把握工作要求
1、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公司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组织落实工作,积极推进本企业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2、各企业在推进公司律师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标准,做好推荐工作,更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壮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队伍。
3、各企业要明确公司律师选聘、考核、奖惩机制,为公司律师全面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顺利开展律师执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4、各企业要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让公司律师广泛参与到重大决策法律审核、风险防控、纠纷协调、案件处置等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能力水平。
(三)落实责任主体
出资监管企业是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集团及所属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工作和进度安排,并切实推进。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出资监管企业落实公司律师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的督促及监督检查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资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