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资考核字〔2014〕71号 关于印发《省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省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4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省出资监管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考核字[2008]200号)即日起废止。 江西省国资委 2014年4月11日 省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要求的人工成本调控方式,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是: (一)坚持经济效益为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工成本预警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实现收入分配向一线职工和技术骨干倾斜。 (三)坚持出资人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政策对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授权集团本部对其下属企业工资进行合理调控。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改革与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相衔接和配套。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指标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效益预算指标包括两类:一是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主要是实现利润等,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效益预算指标中的否决指标;二是企业其他社会效益情况,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选取反映社会效益的项目。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包括两类:一是企业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性支出情况,主要是企业薪酬制度确定的基本薪酬及与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奖金等,包括企业负责人年薪中的基薪部分;二是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主要是企业现有劳动用工人数和分布以及预计变动计划。 第五条 效益预算指标值的确定,应当参照省国资委与企业经营者签订的业绩考核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确定,应当根据企业预算期效益预算指标和劳动用工计划,结合企业人工成本、当地(设区市)或同行业人工成本等情况,以预算期上年度企业实际劳动工资情况为基准测算。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按企业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程序 第六条 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省国资委进行审核。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应遵守“两个不高于”的原则,即集团本部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全集团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幅和企业效益的增幅。不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或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不得增长。 第七条 企业集团本部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核其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汇总情况后,编制全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并附编制说明,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编制范围应与企业财务预决算口径相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将总体人工成本预算纳入财务预算成本编制中,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的效益等情况对人工成本预算提出指导意见。 第九条 经审核的集团本部工资预算管理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提交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效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工资的提取和发放。 企业在提取和发放工资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第十一条 完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情况快报制度。企业应按季填制有关劳动用工和薪酬情况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对与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提示,敦促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时应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工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企业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应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审核企业集团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集团本部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对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效益预算指标评价主要考察企业生产经营及相关工作业绩,对客观因素予以合理剔除。依据效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使用情况。省国资委根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评价和审核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本部当年应发工资总额高于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超发部分从集团本部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中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对不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有关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将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是拟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制订和修订薪酬分配制度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后,依相关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通过并执行。 第十八条 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结果超过批准范围过大的,省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和薪酬情况报送工作,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数据真实可靠。省国资委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有关政策,对不顾经济效益和企业成本承受力,乱提滥发工资的,省国资委将取消对企业的授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和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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