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资监事字〔2014〕16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职工监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制定了《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1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西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职工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监事字[2005]67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资委 2014年7月7日 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 担任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与担任职工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五)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产生与更换 第六条 职工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按照职工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在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选举结果报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职工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按程序产生新的职工监事: (一)任期届满的;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职工监事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职工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收集并及时向监事会反映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 (三)联系所在企业职工,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职工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保证和切实发挥职工监事作用。 (一)保护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职工监事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三)职工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需要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监事会应当提前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职工监事履职提供保障。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二)承担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加强对职工监事的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监事的业务水平; (四)不得要求职工监事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五)不得因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可以建议企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工作中遇到需要职工监事回避的事项,监事会应当要求职工监事回避。 第十五条 职工监事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和有关行为规范; (二)未经监事会授权,不得以监事会名义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向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四)不得隐匿不报职工反映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监事会主席提议或监事会会议决定,可以提出罢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对了解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职工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露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讨论罢免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监事有权提出申辩;罢免职工监事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通过;罢免结果报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职工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监事字[2005]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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