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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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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文件 赣发[2007]14号

中共江西省委文件

赣发[2007]14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2007年7月23日)

  为进一步增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在动力、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江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深化改革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取得重要成果。但是,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健全企业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对外开放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等任务仍然十分繁重。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我省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大发展,必须在深化改革上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取得新突破。

  2.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必须继续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动作用。国有企业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发挥了巨大作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了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战略决策,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的方向和任务。在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下,国有经济在我省经济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加速江西崛起进程中仍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增强国有经济对全省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3.明确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坚持企业为深化改革的主体,坚持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加快产权制度、经理人制度、激励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监督制度的创新,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到2010年,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更加深入,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对外开放取得更大突破,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困难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更具活力,真正形成“我要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机制。

 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4.多种形式推进产权多元化。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形成产权明晰、自我约束的责任体系。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股权置换、整体转让、改制上市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国有资本之间相互参股,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资产量大、职工安置任务重等原因暂时难以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的企业,可分块改制、分步搞活。

 5.进一步优化国有股权结构。对竞争性领域比例过高的国有股权,要分拆出让,该退出的退出、该降低比例的降低比例,改变国有股“一股独资”、“一股独大”的状况。母子公司关联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鼓励出让关联股权,引入其他优势企业持股。积极筹措资金,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出让给其他战略合作者。通过信托持股、引入投资者收购等方式,整合分散的小股权。

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和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或鉴证制度,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功能,发挥好国有产权转让的平台作用。改进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竞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和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三、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7.促进资源资产向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促进更多的资源资产向优势产业、优秀企业集聚。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重要资源向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能耗低、产业链长的矿业经济、钢铁产业和基础产业集中,促使矿产资源重点向江铜集团、江钨集团、冶金集团、煤炭集团、建材集团、盐业集团等国有大型优势企业倾斜。引导国有资本向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集中。“十一五”期间,形成2家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3 -5家年销售收入100 -300亿元、5-9家年销售收入30-100亿元的省属优强骨干企业,着力打造国际化、集约化、多元化、现代化的龙头企业。

  8.稳步推进省属国有资产重组。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动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大企业兼并、收购中小企业。鼓励省属企业之间以及省属企业与中央企业、市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鼓励大型优强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对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按照市场评估定价原则进行拍卖、出售、转让,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和资源枯竭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对符合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实施。

  9.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整体划转、下放市县、兼并重组、合资合作、拍卖租赁、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鼓励企业经营层和职工控股、参股或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对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的,可享受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清收购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协议分期付款。对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或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

 四、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开放

 10.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推进国有企业扩大开放,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提升,有利于创新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有利于激活国有存量资产。为此,必须把扩大开放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大力引进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实业型战略合作者,积极支持优势大企业参与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以企业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通过合资独资、嫁接改造,促进国有资产裂变扩张。对引进国内外拥有先进产品和技术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对引进国际一流技术、一流产品,改组改造国有企业成效显著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11.进一步放开各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限制。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观念,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领域外,放开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国有股权依法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对于特别优秀的大企业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不仅允许参股,也可以控股,不受股权比例限制。

 12.鼓励国有企业“走出去”。 建立完善扶持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支持国有企业走向省外、国外,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激活产品扩张潜力、资本扩张潜力和资源吸纳潜力。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跨省、跨国投资经营,建立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走出去进行矿产资源、原材料、能源等方面的开发合作。

  五、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创新

 13.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省属集团公司都要按《公司法》要求进行改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外派监事会。股权多元化企业要规范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正确处理好与企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引入外部董事力度,逐步过渡到占董事会成员数的一半以上。减少董事会成员在经理层的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进一步完善党委参与重大决策制度,积极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形式。

  14.完善企业领导人选拔任用管理体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出资者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要严把干部的“入口”关,注意选拔一批进取心强、经营管理水平高、市场反应敏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经营管理者。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和对全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

 15.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审计,逐步完善企业领导班子定期测评、经济运行分析、经营责任监督、业绩考核评价、财务状况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效能监察等制度体系,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要环节的监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6.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权经营。对暂不具备建立董事会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企业,开展派驻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试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和使用办法。

 17.创新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行机制创新,切实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坚持以市场为中心,科学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减少管理层级,建立灵敏高效的反应机制,实行扁平式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引导企业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市场化、精细化转变。

   六、建立完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18.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长效激励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试行期股、期权激励。允许发展战略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的竞争性大中型企业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实行期权奖励。对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关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积极探索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建立发明技术奖励制度,可按发明技术合同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科研设计人员。鼓励企业积极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的其他有效形式。

  19.健全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改革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效挂钩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分类实施工资总量调控,对经营状况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鼓励其进行工资总额预算制试点。规范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实现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正常增长,职工收入与企业负责人收入的差距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0.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优秀企业家是江西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杰出人才,要形成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创业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西省优秀企业家”和“江西省杰出创业者”荣誉称号,享受省劳模待遇,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家,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21.完善和创新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既要突出当年经营业绩,又要注重长远发展后劲、职工生活水平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年度考核基本指标着重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任期考核基本指标着重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加强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对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负责人要及时调整,对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中饱私囊、内外勾结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和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扶持政策

  22.依法依规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并购、重组困难国有企业组建的新企业,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该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具备减免条件的,期满前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补给企业。对亏损国有企业剥离优质资产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改制后存续的国有母体企业。

  23.依法依规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省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和处置继续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执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退城进郊的土地指标优先支持,缩短土地收储和进场交易周期。国有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企业之间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企业整体改制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只要用地性质不改变,可不视为转让行为,并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4.支持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困难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和挂账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冲销。改制时未及时处置的不良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困难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可实行债务集中打包,由省属集团公司统一承接,并进行债务处置和人员安置。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

 25.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或收购资产等方式,实现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借壳上市。对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依法依规予以减免。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融资券。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多缴纳的税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财政部门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已完成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经同级政府批准,且一年内分批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

  26.建立健全改革成本补偿机制。采取出让国有企业部分国有产权、收取国有工业企业部分资产收益等方式,筹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集中筹措四年,每年不少于3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省财政要在养老、医疗保险和职工生活补助等方面对困难国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八、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7.精心制定改革方案。在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和中央驻赣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按照分级负责、事前审核、统筹指导、不留后遗症的原则,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事前应按隶属关系,由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省属国有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报设区市政府批准,中央驻赣企业的改革方案也要报省国资委进行衔接。凡职工社会保障方案没有落实的不能进行改制。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8.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要坚决贯彻有关政策规定,方案中必须明确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确保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职工补偿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职工安置方案要与企业改革方案一并制定、一并出台、一并实施、一并落实、一并督查。职工安置方案付诸实施前,按企业隶属关系,一企一策,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组成工作指导组,深入企业一线,组织指导改革方案的全面实施。

 29.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各地、各主管部门、企业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维护稳定的职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是确保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职工中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不惧怕困难、不回避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职工反映强烈而又有条件解决的突出问题。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向职工解释清楚,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遇有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及时疏导,有效处置。

 九、营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30.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省委、省政府成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长由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各设区市和省属集团公司都要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责任制,加大推进力度。

 31.形成支持合力。各级政府要以更加开放、开明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企业领导班子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好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引导广大职工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2.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对国有企业改革要多加油鼓劲,少评头论足。鼓励改革者,支持创新者,宽容失败者,惩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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