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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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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清产核资的范围

  市本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1)单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严重不符的;

  2)单位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单位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单位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7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二、清产核资的内容

  单位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1账务清理是指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单位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单位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3价值重估是对单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单位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单位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单位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三、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1、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365bet365官网娱乐网址(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报送申请报告和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属于国有控股的企业单位开展或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4>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市国资委批复同意立项

  市国资委在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后,依据清产核资制度及时予以审核和回复。

  <1>对于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市国资委出具同意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

  <2>对于不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的,市国资委及时通知单位并告之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市国资委也可以要求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下发工作通知。

  3、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

  单位经市国资委同意或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于接到同意文件或市国资委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成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制定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有监事会的单位抄报1份给监事会)。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2>单位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

  <3>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4>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5>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6>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内部下属机构清理工作,确定基本清查对象或项目,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制。基本清查单位和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原则上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和确定。

  4单位组织账务清理工作

  <1>为保证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单位及下属机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单位同下属机构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单位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单位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同各下属机构之间、下属机构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
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
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5>
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5、单位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1>单位应当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2> 单位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单位做到账实相符。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对单位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3>单位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4>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6、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根据单位资产的情况,按宜国资字[2008]43号文件要求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来没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

  <2>具有与审计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审计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单位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7、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各项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3>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单位总部及所属全部下属机构的资产状况,以反映单位总体经营实力,并采取合并方式编制。单位所属下属机构的清产核资报表应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属于国有控股的企业单位应向市国资委附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相关决议。

  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单位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8、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市国资委在收到单位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上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对单位上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有充分证据的,市国资委在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意见。单位有消化能力的应以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自行消化为主;如单位确无消化能力的,报请市国资委处理。

  对确实因客观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项目,但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市国资委无法审定核准的,经同意单位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1次)。

  9、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单位在接到市国资委下达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单位及下属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60个工作日内要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并抄送单位监事会(1份)。主要内容有:

  <1>单位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单位的账务处理情况;

  <2>单位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各下属机构下达的账务调整意见;

  <3>单位应当对未能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调账部分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子企业等下属机构按照批复的损失额等比例进行摊销情况。

  10、单位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单位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应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单位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加强管理,健全制度

  <1>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2>单位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应当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市国资委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3>单位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单位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单位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5>单位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四、附则

  1、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以备检查。

  2、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本县(市、区)相关工作规程。

  3、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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