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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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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各县(市、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抓好国有资产经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5号令)、《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赣国资法规[2011332)、《江西省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赣国资法规[2011576)、《关于加强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宜国资字[2008]56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依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围绕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益,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和产业布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推动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三、监督检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突出重点,系统完善与特色创新相结合。

  (三)注重实效,考察调研与工作评估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经营、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市国资委年度指导调研工作重点,拟对以下11个方面有侧重地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创新情况;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五)国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六)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情况;

  (八)日常工作联络及交办工作落实情况;

  (九)宣传工作情况;

  (十)参与系统内创先争优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工作督导与年度综合调研检查。市国资委在日常工作联系中,对各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安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按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5号令)中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市国资委年终下发综合调研检查方案通知,成立调研小组,进行实地调研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

  (二)分片指导与分类检查。市国资委领导与相关科室分工对点联系。业务工作对口联系,分类规范与检查,推动提高国资监管工作质量,完善监督检查依据。

  (三)依法监督与调查处理。市国资委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纠正和了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综合评价与获奖评定。召开主任办公会,全面梳理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硬性指标与软件配套相结合,进行集体讨论,综合评价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确定获奖单位。 

    六、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综合监督检查结果设置综合奖和单项奖。

  (二)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经营中产生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各项获奖资格。

  (三)对获奖的单位由市国资委予以表彰,在全市国资系统年度工作大会上进行授奖,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七、组织领导

  年度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国资委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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