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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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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91号令)、《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综合衡量,集体决定”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进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介服务执业资质;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认真执行国家、省、市中介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具有中介服务经验及良好社会信誉。

  6、外埠中介机构需在宜春设有办事处或固定场所。

  第五条:凡符合前款条件自愿参与市本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审计、咨询服务、评估、产权经纪、产权交易、资产拍卖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本机构的书面申请;

  2、本机构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构成、近三年业务项目情况、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年检合格的本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年检合格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近三年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情况;

  8、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择优选聘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宜春市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

  择优选聘条件如下:

  1、财务审计业务中介机构择优选聘条件:

  1)在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AA级以上事务所。

  2)近三年荣获省级以上行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3)近三年经营业绩好。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在宜春市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或原已入围市本级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只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当中一项或两项的,则按上述三个条件的排列顺序确定。

  2、资产评估业务中介机构择优选聘条件:

  1)综合类评估机构应具有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综合评估资质,且能单独出示土地估价报告;单项资产评估机构(如房产等)例外。

  2)近三年荣获省级以上行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3)近三年经营业绩好。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在宜春市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或原已入围市本级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只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当中一项或两项的,则按上述三个条件的排列顺序确定。

  3、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择优选聘条件:

  1)持有省级产权交易中心颁发的《XX省产权交易经纪会员证书》。

  2)具有4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3)同等条件下,在宜春市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或原已入围市本级备选库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优先入选。

  4、拍卖机构入围择优选聘条件:

  1)持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

  2)获得省级或宜春市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在本拍卖机构的注册拍卖师。

  4)近三年经营业绩好。

  5)省级拍卖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以上(含理事单位)。

  6)同等条件下,在宜春市市本级工商部门注册或原已入围市本级备选库的拍卖机构优先入选。

  第七条:每年6月底,市国资委对进入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执业情况综合考核审查,考核审查合格享有继续从事宜春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资格,考核审查不合格则取消其宜春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资格。年度考核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当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当年度年检合格的本机构执业资质证书;

  3、当年度年检合格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当年度从事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的相关全套资料

  5、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时,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可予以补聘社会中介机构入库。

  第九条:市直单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生下列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之一的,经济行为经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作为产权持有人按照本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

  () 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

  ()  以非货币资产或货币资产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外投资;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

  () 资产拍卖、转让、租赁、出借、置换、报废;

  ()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有关国有资产的各类专项审计工作;

  () 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

  ()其他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

  第十条: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从入围宜春市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入选机构中选择确定。选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轮流方式选定。对一般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项目,主要由市国资委按照入选中介机构名单在同类中介机构中按轮流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2、竞标方式选定。对重大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项目,主要采取竞标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3、推荐方式选定。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推荐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供委托方(产权持有方)自行从中选定。

  4、会议方式选定。如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项目对中介机构资质、等级等方面有相关特殊要求,市国资委可根据委托项目具体情况,召开委主任办公会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或备选库以外的机构中选定。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及中介服务的日常基础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

  2、对申请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和面试;

  3、提出入库建议名单供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决定;

  4、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5、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6、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协调;

  7、提出入库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方案;

  8、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项目委托方与选定中介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监察室和有关单位对选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入选中介机构在承接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业务中,应当服从市国资委的安排和管理,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辞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入选拍卖机构在承接市本级国有资产中介服务业务中,原则上应由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拍卖师主持拍卖。遇有特殊情况需其他拍卖师主持拍卖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入选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恪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业务报告准确、真实、可靠。如造成委托方和国有产权持有及占有使用单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市本级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另行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国资委对其结果不予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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