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直企业改制工作行为,完善改制工作程序,确保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改制企业审核、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宜府字[2008]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下列改制形式之一进行企业改制的,在改制结束后,应当进行审核、清理。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
3、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
4、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
5、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6、其他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经济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格政策、注重程序、解决问题、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1、365bet365官网娱乐网址(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直改制企业审核、清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改制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
2、市国资委成立企业改制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国资委监察审计科。办公室下设审核、清理工作组,工作组由监察审计科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及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有审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审核、清理工作。
四、审核、清理的方法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审核账目、座谈了解、个别咨询和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
五、审核、清理工作的操作程序
1、提出申请
已进行改制的企业在改制完成后,应由具体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组或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清理申请意见,经牵头负责企业改制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清理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改制前的情况简介;
(2) 企业改制的原因;
(3) 企业改制的形式;
(4) 企业改制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5) 负责企业改制的改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情况;
(6)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作出批复
市国资委在收到审核、清理申请报告后,依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作出同意进行审核、清理或暂不宜审核、清理的意见,并及时予以回复。
(1)对确实需要进行审核、清理的,作出同意受理审核、清理申请意见,通知单位作好接受审核、清理的工作准备;并对进行审核、清理作出工作安排。
(2)对于目前不适宜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
根据需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市国资委对有些企业改制已完成的单位,也可以直接要求对其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并下发开展审核、清理工作通知书。
3、作好接受审核、清理的工作准备
申报单位在收到市国资委同意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的批准文件或要求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书后,应由主管部门或改制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改制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对企业改制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财务清理工作,对改制企业未处置的资产组织资产清查工作,认真作好接受审核、清理的工作准备,并写出《企业改制工作报告》。
《企业改制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实施改制的批准情况;
(2)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及批准情况;
(3)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情况;
(4)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费用等)处置情况;
(5)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
(6)资产处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7)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8)改制经费的管理以及使用情况;
(9)结余改制经费情况;
(10)职工安置情况;
(11)未处置资产的情况;
(12)改制后企业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13)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14)改制后企业的运作及生产经营情况;
(15)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6)其他与改制工作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4、开展审核、清理工作
在申报单位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市国资委派出审核、清理工作组,对单位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开展审核、清理工作。主管部门、改制工作机构或企业应向审核、清理工作组提交《企业改制工作报告》,如实汇报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提供企业改制工作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企业未处置资产、结余改制经费;并积极配合工作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干扰其审核、清理工作。
企业改制工作相关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
(2)企业实施改制的批准文件;
(3)企业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6)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费用等)处置方案;
(7)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8)有关部门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批复文件;
(9)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
(10)资产(产权)交易成交的确认文件;
(11)产权交割文件及国有产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文件;
(12)企业改制经费账目及记账凭证;
(13)审核、清理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清理的主要事项:
(1)企业改制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企业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是否获得批准;
(3)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的过程是否规范,结果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确认有效;
(4)企业资产处置是否获得批准;
(5)企业资产处置程序是否规范;
(6)改制经费的管理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财经纪律;
(7)是否有结余改制经费以及未处置的剩余资产;
(8)企业改制是否有遗留问题;
(9)其他需要审核、清理的事项。
5、下发《审核、清理工作结论书》
对单位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清理完成后,经与主管部门以及改制工作机构、企业沟通、协调,根据对单位企业改制进行审核、清理的结果提出意见,并向单位反馈。
(1)对于企业改制依法合规操作、资产规范处置、改制经费管理及使用符合财经纪律、企业结余改制经费以及未处置的剩余资产明晰的,市国资委提出单位企业改制审核、清理合格的意见,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正式制发《审核、清理工作结论书》,并下发给单位。同时要求单位作好移交结余改制经费以及剩余资产的准备。
(2)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市国资委提出单位企业改制审核、清理不合格或暂未通过审核、清理的工作意见,通知单位作好整改;对于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发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审核、清理工作结论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情况;
(2)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企业资产情况;
(3)资产处置情况;
(4)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经费来源情况;
(5)企业改制成本情况;
(6)企业改制经费使用情况;
(7)结余改制经费以及剩余资产情况;
(8)国有产权交割及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情况;
(9)对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操作是否规范作出说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移交剩余资产及结余改制经费
结余改制经费以及剩余资产,由单位向市国资委办理移交手续。
7、上报《审核、清理工作报告》
市国资委向市委、市政府呈报《审核、清理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市纪委等上级领导机关。
六、有关要求
1、所有企业改制结束后,都必须由市国资委对改制过程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审核、清理。被改制单位或改制工作机构只有在审核、清理合格接到市国资委下发的《审核、清理工作结论书》后,并已移交结余改制经费以及剩余资产的,改制工作机构方可向政府申请撤销,改制资料才能移交,原企业领导人员方可另行安排工作。
2、各改制企业涉债而抵偿给银行的未处置资产,统一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处置金融债务的可行性研究。对有价值的抵债资产可由市国资公司统一收回进行处置,按协议的款项统一支付各项债务和相关银行债务,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
3、对涉债不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的企业的未处置资产及结余改制经费,一律由市国资委先行清收,其中结余改制经费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
4、对于已完成改制的单位不向市国资委申请进行审核、清理并且拒绝接受市国资委要求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的,或者拒绝移交结余改制经费以及剩余资产的,由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
七、附则
1、各县(市区)改制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对中央省属下放宜春市企业改制的审核、清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对已进行过企业改制的企业再次实施改制行为的审核、清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