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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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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国资产权字[2008]94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资产评估管理适用范围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本级单位(包括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资产占用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12)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3)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二、申报、批准和实施
  1、申报。资产占用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向365bet365官网娱乐网址(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申请原因;
  <2>需评估资产情况;
  <3>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及批准情况;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5>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2、批准。市国资委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进行资产评估的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补充资料或予以退回。
  3、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被评估资产的情况,按宜国资字[2008]43号文件要求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来没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单位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4、评估实施。资产占用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三、资产评估结果审核
  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宜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核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经市国资委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1、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资产占用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
  <2>转报。主管部门对资产占用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核准材料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备案材料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转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备案)材料,主管部门应退回,待资产占用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后再行转报。
  <3>核准(备案)。市国资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评估核准(备案)要求的,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对资料不全的,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完善。对不符合评估核准(备案)要求的,不予核准(备案)。
  2、资产占用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8>资产占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9>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12>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名);
  <13>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14>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
  <15>其他有关材料。
  3、市国资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
  <3>评估机构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
  <4>评估机构是否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5>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6>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人员是否与评估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7>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8>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9>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10>资产占用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11>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12>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1、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资产占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2、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3、各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附则
  1、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本县(市、区)相关工作规程。
  2、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规程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定明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365bet365官网娱乐网址秘书科2008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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