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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国资委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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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国有产权界定

行政确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界定;或者无故拖延,不及时作出准予界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三十三条: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2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本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国有股权质押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5.在评估项目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方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3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划转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定的权限、程序审批有关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国有产权处置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4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资产损失核销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法定的权限、程序审批有关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擅自批准报告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在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5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章程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1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第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出资监管单位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1.受理阶段责任:对确属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制定、修改章程申请,依法进行受理;对不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制定、修改章程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受理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制定、修改章程,或者制定、修改章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决定出资监管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对报送制定、修改的章程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明显存在风险或管理漏洞的,告知企业或产权代表等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送初审稿。

企业规划管理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修改完善后的章程送审稿,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我委发文批复或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批复或审核备案的章程,督促企业或股权代表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6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监管企业战略规划审核和投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享有出资人权益,出资监管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依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或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复或备案;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6.违反规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擅自收费的;9.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复或备案理由的;10.监督不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规划管理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复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调度、现场抽查、中期评估、后评价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7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债券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依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或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复或备案;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6.违反规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擅自收费的;9.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复或备案理由的;10.监督不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规划管理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复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5.根据批复或审核备案的文件,督促企业或股权代表,推进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实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8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要建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提供担保、设立子公司等方面的经营决策时,要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依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或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复或备案;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6.违反规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擅自收费的;9.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复或备案理由的;10.监督不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规划管理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复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批复或审核备案的文件,督促企业或股权代表,推进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9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及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六条: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0号)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考核统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考核统评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意见制发送达文书。

考核统评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考核统评科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0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8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批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1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七条: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开披露文件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批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2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单位报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第五条: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第七条: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计实施。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批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3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1、召开进驻企业大会,介绍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提出工作要求,公开监事会联系电话。

监事会主席(工作负责人)、分管委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2.利用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3.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 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通过列席有关会议、财务检查、与相关人员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财务集中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形成有关报告。

监督检查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以交换意见的形式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问题开展专题检查,以《专项报告》(或《情况反映》)形式提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后上报。

监事会主席(工作负责人)、分管委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对对企业整改结果进行再监督检查。

监事会主席(工作负责人)、分管委领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4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产权登记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2.审核阶段责任: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产权管理科

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产权管理科

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5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本级国有企业资产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4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1、受理阶段责任:收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收集本地区、本部门国有企业资产报告;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2.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第二十九条: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2.审核阶段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企业申报的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产权管理科

相关工作人员

3.汇总分析阶段责任:在国有企业统计数据审核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其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产权管理科

相关工作人员

4.送达阶段责任:依据规定将全市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市政府等部门;

分管委领导

 

 

5.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6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条:国有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依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复或备案;或者无故拖延,不及时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复或备案;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复或备案决定的;6.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8.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复或备案理由的;9.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追责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规划管理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复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企业规划管理科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后评价。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7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60号)一、(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二条:关于对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各类任免对象的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改制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改制形式、职工安置、改制资金来源等),对基本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提出的改制请示依法进行受理,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请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市企改办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具备改制条件的改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审核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决定企业改制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申请企业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市企改办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市企改办根据企业改制前期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改革成本审核等情况,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实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若有需要组织中介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最优途径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调整方案。

市企改办及相关部门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重大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委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同意并下达改制方案及职工方案批复,不同意告知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市企改办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批复方案精神,督促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严格按改制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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